淄博市全民健身条例第十五条已废止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健身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住宅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健身设施建设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功能,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