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自己的特点,制定全民健身活动计划,为职工的健身活动提供场地、设备等必要条件,经常性地开展健身活动,并实行工间操制度。

有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每年可以举办一次健身运动会。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