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和指导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区域人工增雨、防雹、消雾和防霜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根据当地农业抗旱、生态建设以及重大社会活动服务需要适时依法开展。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