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预警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防灾物资储备,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排查气象灾害隐患。各级人民政府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结合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以及农业生产实际,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普及,提高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