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等部门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气象灾害隐患排查;
(二)确定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
(三)建立气象灾害防御档案,确定防御重点部位,设置安全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四)定期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五)进行气象灾害风险安全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