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提供查阅、使用气象资料便利,指导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鼓励非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