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四章 普及组织和工作者第二十六条有效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科学普及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的重要作用。社会科学普及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条例所称社会科学普及组织是指从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所称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是指从事社会科学普及研究、创作、编译、教育、展示、出版等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人员,以及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志愿者。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