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鼓励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公共财政资助的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承担者,应当结合研究成果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和专长,积极参与和支持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