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七条有效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社会科学普及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重点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公德、法律常识、安全教育等方面知识,根据青少年成长规律,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