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六条有效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充分利用所在地的科技、教育、文化等资源,通过举办讲座,建立画廊、宣传栏或者活动室(站)等方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居(村)民委员会所在地的相关单位应当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提供便利和支持。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