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四条有效社会科学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应当根据全省社会科学普及规划,通过创作社会科学普及作品、撰写社会科学普及读物以及举办讲座、论坛等公益活动的方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