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三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