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二条有效社会科学普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