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地方立法应当从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