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地方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