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依法应当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进行赔偿:

(一)已参加学校责任保险的学校,由保险机构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学校进行赔偿;

(二)未参加学校责任保险的学校,应当负责筹措资金,履行赔付义务。

学校无力完全筹措赔偿金的,由学校举办者筹措;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赔偿金,由学校举办者筹措。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