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四章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第四十条已修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依法应当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进行赔偿:(一)已参加学校责任保险的学校,由保险机构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学校进行赔偿;(二)未参加学校责任保险的学校,应当负责筹措资金,履行赔付义务。学校无力完全筹措赔偿金的,由学校举办者筹措;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赔偿金,由学校举办者筹措。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