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四章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在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中发生不可预知的突发事件,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第三方应当承担责任的,学校应当协助受伤害学生及其监护人向责任方索赔。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