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根据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

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监护人可以就赔偿方式和赔偿金数额进行协商,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争议双方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