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第二十条已修改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单独列支,使用范围限于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