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原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但不影响实体内容的,不受前款限制。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