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第十三条已修改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终止行政复议,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