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Repealed

企业工会会员认为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履职、不作为或者损害职工利益的,有权向上级工会反映。必要时上级工会可以进行调查,并在三十日内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书面通报企业工会会员。

企业工会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给职工和企业利益造成损害的,由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批评教育,或者按规定撤销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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