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资源进行定期调查和监测,建立湿地资源档案。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和监测结果适时发布湿地资源状况公报。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