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资源进行定期调查和监测,建立湿地资源档案。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和监测结果适时发布湿地资源状况公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