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全民健身设施。

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和用途,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者改变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