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章 全民健身设施第二十九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全民健身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和用途,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者改变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