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章 全民健身设施第十九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全民健身设施,是指公共体育设施和其他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设施。本条例所称公共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公益性体育场(馆)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