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动第十八条已修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健身活动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