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动第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举办以推动全民健身为目的的群众性体育活动。每年六月至十月组织开展全省“全民健身百日行”系列活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