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