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动第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组织开展与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相适应的全民健身活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