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保护规划规定之外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下列工程或者作业的,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具体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作业施工必须保证文物的安全。(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二)从事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三)设置通信、供电、供水、供气、排污管线的;(四)实施环境绿化工程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