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保护规划规定之外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下列工程或者作业的,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具体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作业施工必须保证文物的安全。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
(二)从事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三)设置通信、供电、供水、供气、排污管线的;
(四)实施环境绿化工程的。
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地震安全性评价。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