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预防职务犯罪应当以有效防范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人员的职务犯罪为重点,同时积极引导、支持、帮助非国有公司、非国有控股公司、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防止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职务侵占及挪用资金等犯罪的发生。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