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