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四章 监督保障第二十五条有效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费列入本单位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和专项管理。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划拨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