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预防工作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或者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