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四章 监督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职务犯罪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控告或者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受理、查处,并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者予以奖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对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单位提出意见,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政务活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活动提出建议或者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建议、控告、举报人打击报复。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