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四章 监督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新闻单位应当宣传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的情况,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