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四章 监督保障第二十二条有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监察、审计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等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检察、司法、监察、审计等建议,并制发建议书,送达有关单位及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书面反馈建议的采纳情况。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