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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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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一条
有效
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检查重点单位、行业履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的情况。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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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