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三章 预防措施第十八条有效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社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落实预防职务犯罪措施,在管理、使用国有资金活动时,应当接受检查、监督。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