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三章 预防措施第十七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遵守和执行下列规定:(一)定期述职述廉;(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三)收入和境外存款申报;(四)任职回避;(五)廉政谈话;(六)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七)引咎辞职;(八)依法应当遵守和执行的其他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将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的情况作为年度述职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考核和评议。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