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三章 预防措施第十九条有效建筑工程、医药卫生行业和政府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有贿赂犯罪和其他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限制或者取消其在本市从事投标活动的资格,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