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二章 预防组织第十二条有效市、区(县)可以成立单位自愿参加的预防职务犯罪协会,在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指导下自主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