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三章 预防措施第十三条有效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采取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等多种形式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活动。单位应当结合工作特点,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纪律和法制教育。培训机构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入培训内容。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