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二章 预防组织第十一条有效非国有公司、非国有控股公司、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需要可以成立相应的预防组织,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预防贿赂、职务侵占及挪用资金等犯罪的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