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企业和奶站从收购生牛奶之时起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公布常规检验结果,并通知奶样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奶户、场。

奶户、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通知时起二十四小时内,持质量检验单到具有相应资质的生牛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生牛奶质量检验机构在接到申请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做出检验结果,并以此检验结果作为生牛奶是否合格的依据。

企业或者奶站应当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奶样保留九十六小时。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