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奶业条例/第三章 生牛奶销售与收购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收购生牛奶的价格应当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将脂肪、蛋白质指标作为生牛奶收购的基础论价指标,将体细胞、抗生素等指标作为附加论价指标。企业和奶站应当在生牛奶收购处设置公平秤。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