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收购生牛奶的价格应当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将脂肪、蛋白质指标作为生牛奶收购的基础论价指标,将体细胞、抗生素等指标作为附加论价指标。

企业和奶站应当在生牛奶收购处设置公平秤。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