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奶业条例/第三章 生牛奶销售与收购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生牛奶质量检验机构建设。为生牛奶收购和销售中发生的质量争议出示公正数据的生牛奶质量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合格,具有法定资格。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