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未经批准设立奶站、奶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新建奶站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站条件的,不得收购或者销售生牛奶,企业不得收购其销售的生牛奶。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