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五章 审计成果运用第三十四条有效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