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